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发布时间:2022-09-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9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自20229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1月、12月,2022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1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2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4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2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7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5


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11

202112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1

202112

20221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2

20222

20223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1

20223

20224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2

20224

20225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3

20225

20226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4

20226

20227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5


三、上述企业202111月和2022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9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供稿人:顾美琴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