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技术研发政策
  对研发机构研发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当年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获得国家经费支持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研发机构租用办公用房可享受优惠。

创业创新政策

  一、支持领域

聚焦符合苏州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重点引进在纳米技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团队。

二、支持类型和条件

1.创业领军人才

重点支持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到苏州创业,特别是懂技术、懂市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团队)。

具体要求: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本科),具有3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创业项目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优先支持全职来苏创业的人才(团队);

2.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分企业创新人才和高校院所创新人才两类。企业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基本条件如下:

1)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到硕士)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3201771日后新引进到苏州企业工作,并于2019630日前完成引进相关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4)用人单位给予人才的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5)引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由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入选企业

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三、主要扶持政策

立项的团队、人才可按照《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

1.对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区域重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100-4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和10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创新领军人才的引才企业可获30-50万元引才奖励

2.享受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生活待遇

产业促进政策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在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创业创新政策、人才政策、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文化体育旅游企业

  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含体育)、旅游)人才计划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从扶持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片区的发展,按层级给予1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文化体育旅游的创新培育,最高年度补贴总额100万元;扶持文化体育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两年的房租补贴和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鼓励文化体育企业走出去,给予总额最高50万元的补贴;鼓励原创文化产品和作品,给予开发奖励;扶持文化体育旅游品牌活动、扶持旅游等级品牌、鼓励宣传展示园区形象等均给予政策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园区党工委关于深化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文体旅人才到园区创新创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生物科技产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重点鼓励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生物药、血液制品、疫苗等)、中药及天然产物、高端医疗器械(三类和二类)、基因检测与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化,以及生物医药研究服务外包(CRO)、销售代理、咨询服务等多种业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新药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鼓励仿制药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在园区的销售收入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鼓励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对于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各阶段成果及产品实际销售对园区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国内认证,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鼓励园区内各类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园区企业自主品牌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对于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等示范应用项目,按30%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奖励程序经企业申请后受理,每家企业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产品数最高为3个,资金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对部分处于发展关键阶段(例如临床试验阶段)的企业,经审批后,支持资金可提前支取。

纳米技术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重点支持纳米新材料、微纳制造与传感器、纳米能源与清洁技术、纳米生物医药等领域。主要有:

支持纳米技术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的纳米技术相关领域的产品和企业;

重点支持氮化镓产业在园区集群式发展;重点支持园区微机电系统(简称MEMS)产品快速产业化;

重点支持园区氮化镓、MEMS、光电子等特色产业领域纳米技术企业使用园区内公共开放的高等级洁净房(等级为1000级、100级),给予最高100//月租金补贴;

鼓励在纳米技术相关领域设立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

鼓励纳米技术在区内各相关行业中的应用,支持纳米技术领域新产品的推广等

优化科技金融体系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办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债务融资等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设立领军人才直投基金(以下简称领军直投基金),重点加强对领军人才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领军直投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对于拥有领先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且发展快速的非领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并鼓励其申请园区领军人才。获得风险投资支持的非领军项目数量占投资项目总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0%

发挥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灵活、快速、组合优势,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首贷”、“首保”、“首投”等综合科技金融服务,对单户企业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支持;

设立新兴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贷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分担的模式,对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用于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补偿资金不高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80%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企业、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债务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做大科技型企业融资规模方面。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早日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按照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第二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创业启动、产业化奖励、金融配套、人才安居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公租房等配套优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主要资助对象: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是指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资助3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资助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3.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资助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三年按企业销售额(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业股权投资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领军创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融资贷款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技贷款支持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5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六)项目贷款贴息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研发用房补贴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启动场所,且面积不设限制,三年内免收租金;

2.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八)免租住房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团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购买住房补贴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200万元购房补贴;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50万元购房补贴;

3.创业领军人才(成长、孵化)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平台使用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一)项目土地安置

对于符合供地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先安排土地。

(十二)人才安居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薪酬补贴、子女入学等人才安居政策,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其他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还可享受产业基金、研发补贴等后续支持,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二)家属子女安置

创新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同等待遇。

(三)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

附则

第六条

实施金鸡湖伙伴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能填补园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即报即评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获评的领军人才(团队)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科信局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园区科信局组织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相应领军人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及《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执行。发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兑现政策。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政策兑现按规定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科技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园区组织部负责解释。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意见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以上内容如有出入,以实际颁布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