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中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1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附件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施工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施工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备注:

  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施工周报、施工计划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桩基验收的抽查记录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验收日期确定;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供稿人:顾美琴  2024 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