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3 项目申报受理截止
园区各企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开展自主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在园区注册经营期不少于10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需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核算;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需单独核算。经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核查,申报单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在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领域从事技术与产品创新研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均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年度销售净利润率高于10%,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且销售收入增长同比超过30%,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
二、奖励标准
(一)给予相当于其上年度在区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总额3%的奖励。
(二)除现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再给予被培育企业经认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的奖励。
(三)对自主品牌企业新增租赁区内厂房用于主营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新增厂房租金总额的50%。
(四)鼓励在园区首次建设示范工程,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首次示范工程完工后按推广的自主创新产品费用的30%补贴,示范工程实施方年度补贴上限为 50万元。
(五)对于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自主品牌企业,奖励200万元;对于年度国外PCT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自主品牌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每家被培育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50万元,不可与其它贷款贴息政策重复享受。
(六)对获得驰名和著名商标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奖励120万元和30万元;自主品牌企业当年境内注册50件以上或境外注册20件以上商标的,给予表彰。
(七)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称号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奖励120万元和30万元。
(八)自主品牌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奖励500万元;获得江苏省质量奖和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奖励120万元和60万元;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奖励100万元。
(九)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为自主品牌企业的,母公司业绩应扣除子公司业绩,不重复享受。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1)。
(二)《自主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未来三年发展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近两年度(2015年、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生产设备投入补贴:上年度(2016年)新增生产设备清单汇总表;发票、合同复印件、发票汇总表及明细;
2、研发费用投入补贴:上年度税务认定研发费用的证明材料;
3、厂房租用补贴:新增厂房租用凭证、合同复印件;厂房租用说明材料;
4、市场开拓补贴:首次示范工程证明材料;
5、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资助申请表(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获得专利、商标、名牌和质量奖汇总表及相关发文或证书。
《自主品牌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发送至wyun@sipac.gov.cn, 收到回复认可后递交纸质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胶装),送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月亮湾路慧湖大厦A座10楼)。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
王韵 67068027
wyun@sipac.gov.cn 企服中心
殷俊 67068005 企服中心
吴芸芸66681669 科信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内容附件: 附件1:承诺书
内容附件: 附件2:申请表
内容附件: 附件3:自主品牌企业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