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
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各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部门
我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报审核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国税局负责。
二、申报条件
按照财关税﹝2016﹞71号附件3第一条和财税﹝2016﹞121号文第二条规定。
三、申报时间
2017年度开始,外资研发机构的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认定申报和复核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20日和9月20日。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5);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列明总支出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支出额、实物资产支出额、其它支出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6);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7);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心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初审。各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中心情况汇总填写《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和《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附件8和9),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份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汇总填写本辖区内初审合格项目的汇总表(附件8和9),电子件OA报送商务厅。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国税局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中心名单并联合发文公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免/退税手续。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五)资格复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国税局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5.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6.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清单
7. 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8. 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
9. 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 月 日
联系人:商务厅 龚伟 电 话:(025)57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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