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认定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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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31 17:10

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扶持园区总部机构做大做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园管〔2017〕83号)精神,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园管〔2017〕83号)中园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园区注册设立,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或非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单独核算;
    2.有固定办公场所;
    3.承诺在园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4.经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核查,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综合型总部
    还需满足如下条件: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园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
    3.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且在园区缴纳税收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园区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三)功能性机构
    还需满足如下条件: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园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 3个,且本机构功能性业务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
    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园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性公司
    还需满足如下条件: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直接认定条件
    具有上述总部职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江苏省内设立、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经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符合上述综合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要求;
    3.经苏州市发改委认定的、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符合上述综合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要求。
    二、申报方式
    1、采取电子表格预审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预审表格(附件1),将填写好的表格发送至经发委指定邮箱jiangyun@sipac.gov.cn。
    2、递交纸质材料审核
    预审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形式通知各申报单位,符合认定要求企业需根据邮件或电话通知要求完成纸质材料递交。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11月1日-12月29日
    联系电话:66681087、66681065

    内容附件: 附件1、2017年苏州工业园区总部经济认定预审表

    内容附件: 附件2、《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园管〔2017〕83号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