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个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6-27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对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哪些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特殊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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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发生的保险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


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019.6

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