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主要内容
2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3个事项通过事后核查替代;6个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15个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等材料备查;1个事项根据征管实际已无须备案或核查。
1.全文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该证明取消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2.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一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涉及《决定》取消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二是修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涉及《决定》取消的“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三是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涉及《决定》取消的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营业执照”。
3.全文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涉及《决定》取消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该公告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该公告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财务部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