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第四季度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一季度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二季度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
2023年1月 |
2021年12月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2月 |
2022年3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1月 |
2022年3月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4月 |
2022年5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3月 |
2022年5月 |
2022年6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4月 |
2022年6月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供稿人:顾美琴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