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1、加计抵减比例:5%
2、享受主体: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1、加计抵减比例:10%
2、享受主体: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和(二)的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加计抵减比例:5%
2、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4、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集成电路企业
1、加计抵减比例:15%
2、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4、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五)工业母机企业
1、加计抵减比例:15%
2、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4、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二、加计抵减额
(一)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二)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加计抵减情况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不得加计抵减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供稿人:顾美琴 2024年2月